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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39900號

令函日期: 101-05-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399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教科書業者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要求 貴公司授權使
用所出版教材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1年5月9日商(能)王字第100007號函辦理。
二、主旨所提之案件,若該教科書業者係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或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師搭配教科用書教學使用之輔助用品,就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並且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及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之計算標準支付使用報酬,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同意利用,並不影響利用
人利用行為之合法性。
三、又著作權法第47條所謂教科用書,係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其功能滿足教學需求,並未規定其發行型式,其無論是以紙本或是電子書發行,均屬於教科用書(請參照本局91年3月27日智著字第091000283號函如附件)。因此,若非製作本條所稱之「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者,仍須依一般著作權授權原則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另本條文及第63條規定之得主張合理使用之型態,限於「重製,改作,編輯或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未包括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情形,因此如欲在網站及以app形式使用無法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建議先釐清來函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要求授權之事項,是否確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教科用書及其輔助用品,及所要求之利用型態是否限於「重製,改作,編輯或散布」等利用行為,以釐清有無著作權法第47條合理使用之情形。
四、再者,如利用人之利用行為欲符合上述要件,利用人利用他人著作之比例,仍須在「合理範圍內」,始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7條之合理使用。而「合理範圍」之判斷,則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4項基準,於具體個案中予以衡量,如被利用著作占利用人所製作之教科書比例甚高,有取代被利用著作市場者,可能不符合「合理範圍」之要件而無法依著作權法第47條主張合理使用。
五、因本案 貴公司之著作實際被利用之情形為何?能否據著作權法第47條主張合理使用,均尚待釐清,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執,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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