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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625

令函日期: 101-06-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625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而米老鼠、Hello Kitty等卡通角色人物(Character),即屬美術著作,是受本法保護之客體。
二、來信中所詢,將卡通人物作成蛋糕造型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可能涉及以下情況:(一) 如果是單純將卡通人物造型繪製於蛋糕上,或將蛋糕作成卡通人物造型,皆屬於本法中所定之「重製」行為;(二)如果除了表現該卡通人物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
三、另有關將蛋糕作品集放在臉書上供人瀏覽一節,則涉及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所以若欲使用,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發布日期 : 101-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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