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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19

令函日期: 101-07-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1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所詢著作人辭世後,其生前所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受到保護一節,著作人格權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亦即受到永久保護;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原則上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
二、所詢著作人辭世後,著作權若遭受侵害,有何救濟之法一節,有關著作人格權之侵害,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由一定順序之人(1.配偶2.子女3.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6.祖父母)依著作權法第86條請求救濟;至於其著作財產權如由繼承人繼承,則由繼承人依著作權法第六、七章規定,向法院請求民、刑事救濟。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8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86條及第六、七章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800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1-07-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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