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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918b

令函日期: 101-09-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18b
令函要旨: 有關 貴組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世界著作權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copy;、著作權人姓名及著作首次出版年份等,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亦有類似規定,所以國外著作實務上於版權頁有類似的標示。又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或標示任何符號,故單純標示該符號在我國無任何法律上之效力,惟若在標示該符號之外,再註明著作權人姓名及岀版年份等資料,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即發生「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之效力。
二、 至於著作人遇到他人侵害其著作權利時,可依法對侵權行為人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並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關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88條及第91至93條之規定及本局95年11月8日電子郵件951108b、98年8月19日電子郵件980819b、980819c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1-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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