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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928b

令函日期: 101-09-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28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您來信提及裝潢公司在私人建築物裝潢完成後,擅自拍攝房屋"外觀"的行為,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拍攝"室內"裝潢的行為,雖室內設計圖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但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可言,因此拍攝"室內"裝潢的行為是將實施結果的實體物為拍攝,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另著作權法規定的「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您來函所詢裝潢公司就房屋"外觀"及"室內"裝潢拍攝之設計完工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即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其公司,自拍攝完成時起,享有對該張照片的著作權,因而裝潢公司將所拍攝之照片公開在網路上作為廣告的商業用途,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至於是否涉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您洽詢法務部瞭解,電話:(02)2314-6871。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第58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01-09-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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