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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

令函日期: 101-09-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學生販售補習上課筆記事宜,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明:
一、學生至補習班上課,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就屬於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
容(即上述之語文著作) 或將上課內容錄音後上網販售,會涉
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與補習班或圖書
公司無涉(因補習班或圖書公司非屬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未具有告訴權);此外,依來函所述,老師於課堂上已表
明不介意學生販售於課堂上所做之筆記或錄音,則可視為已同
意學生「重製」、「散布」其語文著作,因而可做為學生並無
侵害著作權故意之抗辯。
二、學生如將老師授課內容自行理解後,另以文字表達做成筆記,
僅涉及「概念」之抄襲。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及原理等(請參考著作權法
第10條之1規定),故概念之抄襲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上
述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所製成的筆記,將其上網販賣
並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三、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老師授課內容是否為語文著作
?著作權之歸屬?學生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散布」他
人語文著作?等節,須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就雙方舉證個案
事實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01-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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