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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96870號

令函日期: 101-11-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968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著作權法第69條所定銷售用錄音著作,就其錄製之媒介物
種類,並無任何限制,錄音帶、CD或其他新型態之媒介物均無
不可,惟授權利用之目的需屬得單獨用於銷售者。 貴公司欲
運用市場上發行滿6個月之音樂著作之詞、曲重製成MIDI碟、
MP3用於銷售,得否依上述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若該等MIDI碟、
MP3成品屬電腦伴唱機之一部分而無法單獨用以銷售者,則不
符上開規定,不得申請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另即使得單獨用
以銷售而得申請強制授權,但欲將該被授權錄製之錄音著作灌
錄至電腦伴唱機內使用,則因該後續之灌錄行為涉及另一項「
重製」行為,仍須另行取得重製授權始得為之。
二、至於如何依前述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製
授權,及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計算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相關申請規定(www.tipo.gov.
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申請音樂著作
強制授權許可)。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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