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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06
令函日期: | 101-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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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106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有關 您所詢欲利用清代及日據時代之地圖並掃描輸出展覽或另行編輯成書之行為,如該地圖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依據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您可以自由的使用,不須取得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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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1-1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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