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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21b

令函日期: 101-11-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2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工藝品」(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至「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來函所述之正版「鞋」類商品,係屬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請參考內政部81年11月20日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如附件),因此所詢網路店家按照該產品自行改良後的打版鞋,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鞋樣有無另涉其他權利(例如專利),則需由權利人出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據以主張,併此說明。

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
令函案號: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
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松著二○一字第二七八七號函。
二、所詢「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節,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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