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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21

令函日期: 101-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21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地圖」屬於「圖形」著作之一種,若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的著作,除符合同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造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因此,您來信所詢有關欲利用網路上的「各國地鐵路線圖」(如台北捷運的路線圖)於著作中,原則上應獲得該路線圖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利用。
二、又如所利用之「地圖」係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是應註明出處。(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0條)
三、惟您來函所提及之「台北捷運圖」係由「台北大眾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所發布,核其性質仍屬私法人,恐無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101-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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