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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97960號

令函日期: 101-12-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979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函詢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計算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工作室101年11月23日寬營業第1011101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所稱「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而言(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又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辦理集管業務,並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詳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故集體管理團體於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時,應以該被利用之著作屬於其所管理之範圍者為前提。是以所詢如何計算旨揭使用報酬率之曲目比例一節,由於詞、曲等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且其利用時而結合,時而分離,故利用人所利用之詞、曲等音樂著作加總後,即為所謂之「總曲目數」,而上述利用之詞或曲屬該集管團體所管理者,始得算入該集管團體「管理之曲目數」。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授權等相關爭議,可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由一方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備具相關申請文件後,向本局申請調解,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3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務。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指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許可設立,辦理集管業務,並以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三、個別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四、概括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五、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約定,由集管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六、管理費:指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七、使用報酬率:指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供利用人利用而收取使用報酬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 八、共同使用報酬率:指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共同就同一利用型態所訂定之單一使用報酬率。
  • 發布日期 : 101-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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