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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82430號

令函日期: 101-10-0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824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貴會申請公告及備查語文著作紙本影印重製費率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9月25日(本局收文日為101年10月2日)著協101-014號函。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又第44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查本局業以101年9月26日智著字第10116004211號函,廢止 貴會之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另以101年9月26日智著字第10116004213號函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於本局網站公告周知在案。是自上述處分送達時起(經查已於9月28日送達 貴會),即生廢止設立許可之效力,貴會不得再執行著作權集管業務,先予說明。
三、有關 貴會於101年9月25日公告語文著作紙本影印重製費率並報請本局備查一事,因 貴會設立許可業經本局廢止,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於法有違,爰不予備查,並請停止公告,以免觸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10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15004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4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 二、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發布日期 : 101-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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