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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30

令函日期: 102-08-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3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一、貴系於系服上印製MARVEL(漫威公司)版權所有之IRON MAN(鋼鐵人)圖像及字樣,可能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之侵害,分述如下:

(ㄧ)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法下,作品一旦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IRON MAN(鋼鐵人)為美商瑪寶凱瑞特公司(即來函所稱「漫威」、「MARVEL」)旗下之暢銷漫畫,其鋼鐵人人物圖樣之設計、配色、線條等因具有相當之原創性、創作性而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根據來函所附之系服設計圖,其整體圖樣設計與漫威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即鋼鐵人之圖像與字樣近乎相同,若將該圖樣放置於衣服上銷售,將會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利用時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恐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商標權部分:
1.經查本局商標註冊資料庫,美商世界三項運動公司自本局獲准註冊第01195510號「IRONMAN」商標指定使用在售於鐵人三項比賽期間之襪子、服飾用手套、帽子、服飾用頭帶等商品及第01226261號「IRONMAN with design (in color)」商標指定使用在售於鐵人三項比賽期間之男裝、女裝及青少年服裝,即襯衫、短褲、夾克、泳衣、襪子、服飾用及禦寒用手套、帽子、服飾用頭帶、袖口等商品。另美商瑪寶凱瑞特公司(即來函所稱「漫威」、「MARVEL」商標之商標權人)在本局註冊第01354763號「IRON MAN」商標,則指定使用於娛樂及教育服務;電影院服務,即,影片及錄影帶於戲院之展示等服務。
2.來函T恤商品上相似於鋼鐵人之頭部設計圖形,目前則無相關商標之註冊資料。
3.來函所附T恤系服設計圖上之「IRONMAN」文字,與前揭第01195510、01226261號商標文字相同,附使用於類似之衣服、T恤等商品,可能有使一般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誤認其與商標權人來自相同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即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行為人負有民、刑事責任。
4.本件使用相似於鋼鐵人的頭部設計結合美商MARVEL公司註冊在影片娛樂等服務之「IRON MAN」商標,若經該商標權人使用在市場上已成為著名商標之情形時,縱使用在衣服等非類似之商品,如果商標權人認有致減損該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依商標法第70條第1款的規定,仍視為侵害商標權,行為人應負民事責任。
5.本件來函雖稱係經票選的戲服設計,該等圖案結合文字之整體設計,是否僅為裝飾用而不致使消費者對其產製來源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需就實際個案使用情形,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證據資料、消費者之認知等相關事證認定。

  • 發布日期 : 102-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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