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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1025b

令函日期: 102-10-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1025b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一、所詢在書中放置擷取自Google Earth之圖片是否侵犯著作權一事,涉及Google Earth的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經本局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謹分別說明如下:

(一)地圖:據瞭解,Google Earth提供之地圖係經過調查、繪製等作業,應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

(二)街景照片、衛星照片或其他圖片:至於街景照片、衛星照片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專家學者則無定論。但因Google就該等照片均係經過選擇及編排,並以特殊資料庫及3D圖形技術呈現,讓使用者得以檢索使用,因而就Google所提供之整體圖庫,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編輯著作;反之,單純以機器掃瞄街景的照片應無著作權。
綜上,如果 您要將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Google Earth地圖或照片置於自行出版之書籍中,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利用。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說, 您利用Google Earth圖片的行為如果符合前述要件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又依著作權法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來函所詢擷取「心一堂」之「欽天監…」的序是否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因您並未表明所欲擷取者為該出版社的何本書籍,如果是擷取該出版社«欽天監風水正論»或«欽天監地理醒世切要辨論»等書的話,經查該兩本書為清朝多位名人官員共同撰擬,其內容(包含當時出版時所提之序)應屬已逾保護期間而為社會大眾均得利用之公共財。因此,如果您要引用的序是該兩本書在清朝出版時所提之序,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然而,如果您要引用的序是心一堂出版社在出版時另行撰寫者,應屬該出版社之語文著作,如其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著作人死亡後50年)的話,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利用。

  • 發布日期 : 102-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1-06
  • 瀏覽人次 : 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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