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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207c

令函日期: 103-02-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207c
令函要旨: 一、所詢剪報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新聞剪報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剪報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受到保護,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至於剪報使用之新聞照片,原則上仍屬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二、至於 貴公司業務員向剪報廠商購買剪報資料一事,若剪報廠商所提供之剪報資料係經廠商彙整後掃描之檔案,且屬前述受保護之著作,則有著作權之問題。建議 貴公司業務員應先向剪報廠商確認系爭剪報內容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再決定是否購買,避免發生著作權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3-0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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