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

令函日期: 103-04-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您詢問有關嵌入Youtube影片之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3年3月28日書函。
二、所詢本局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函釋之說明,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
三、再者,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如使用者確實不知道該Youtube影片係屬侵權內容,似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智慧財產法院於102年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判決中,亦曾以以下理由認定被控侵權者無罪: 「被告辯稱其以為『Youtube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是違法等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本院認被告並無公開幫助傳輸之故意」,可供參考。
四、至於具體個案上,超連結之技術面為何,以及超聯結提供者是否明知連結內容係屬侵權,仍應由法院依照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03-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0
  • 瀏覽人次 : 79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