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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26

令函日期: 103-03-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326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民國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採註冊主義(須經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修正後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民國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即不受保護。惟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所有WTO會員國及本國國民之著作,如未受歷次著作權法保護且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者,則依現行法規定有回溯保護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由於歷次著作權法對照片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均有修正,須以個案照片何時創作完成?何時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以及有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等相關事實資料,方得據以研判。是以,所詢 貴館典藏之蔣中正總統照片係民國13年至43年間所拍攝,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之保護年限,依其情形分述如下:
(一)前揭民國13年至43年間所拍攝之照片,如至民國74年7月11日前仍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未滿20年(或從未發行),依民國79年著作權法計算其保護期間(即自「著作完成時」起算30年),最遲至民國73年12月31日止,故其保護期間均已屆滿,不受保護。
(二)上述照片,如至民國74年7月11日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滿20年,應適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計算該等照片之保護期間(即自「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並以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分述如下:
1. 如上述照片於民國13年至52年12月31日間公開發表,則最遲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自「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其保護期間均己屆滿,不受保護。
2. 上述照片於民國53年至54年7月11日間公開發表,則其保護期間可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或104年12月31日止(自「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
(三)依上說明, 貴館典藏之蔣中正總統照片,如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依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至於可否與他人合作收取權利金乙節,需視有無其他法律之規定(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103-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0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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