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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01

令函日期: 103-07-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01
令函要旨: 一、因教學需要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行為,涉及「公開上映」,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是以,來信所詢因上課教學內容需要而播放影片,如僅播放一小段作為教學,並非整片播放,則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此無論係使用公播版或家用版影片均不涉及侵權;反之,則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取得相關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公開上映權。
三、承上,若所詢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而影片代理公司又因合約期滿已不再授予公播權,為免侵害他人權利,應逕向擁有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之原影片公司取得授權;若無法取得授權者,即建議不使用該影片。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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