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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24c

令函日期: 103-07-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24c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故來信所稱的圖案、照片如果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即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與在圖案或照片旁有無聲明無關,但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對權利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故如有表示聲明,對於往後享有權利的證明會有幫助(請參考本法第13條規定)。
二、按來信所述,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置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無論是用於個人部落格或公司銷售產品用網頁,都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您均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要求支付權利金,如他人未經您的同意擅自利用,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至應支付多少權利金額,應由雙方協議之,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3-07-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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