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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912

令函日期: 103-09-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912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另外,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該機關者,亦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著作,故所詢因撰寫碩士論文而須使用刊載於本局網站上之修法諮詢會議紀錄及專題研究報告等,雖屬本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但利用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並為後續散布。
二、至於會議紀錄內所附之委員個人意見,因仍係個別委員之著作,不因其附隨於會議紀錄內而受影響,故若須引用委員個人意見,仍須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始得主張合理使用。
三、以上說明及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0-06
  • 瀏覽人次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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