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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121

令函日期: 104-01-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121
令函要旨: 一、首先,Youtube網路平臺上以互動式方式(即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接收的內容、時間及地點)所傳輸的音樂MV(結合影像、聲音)、若具備「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音樂(聲音)部分屬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影像部分,則屬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先予敘明。

二、以下針對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使用平板電腦上網連結至Youtube網路平台,不論係將該網路平台上之音樂MV,連接至營業場所的智慧型電視(或大螢幕)播放,或係藉平板電腦播放,當作店內背景音樂一事,已涉及到該等音樂MV的著作財產權「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授權,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請參考本局網頁有關「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
(二)至於所詢的「線上電台音樂」(單純只有聲音),在營業場所收聽,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尚區分下列情形(請參考本局98年10月16日電子郵件981016a之說明):
1、如「線上電台音樂」係在網路上同步播送,您如利用平板電腦收聽,並沒有再外接其他任何的擴音設備,僅屬「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2、如「線上電台音樂」係以互動式方式傳輸,您如於營業場所以平板電腦收聽者,縱未外接其他任何的擴音設備,仍涉及「公開演出」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而應取得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4-0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2-13
  • 瀏覽人次 :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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