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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91390號

令函日期: 104-01-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913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修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涉及一稿多投與著作權歸屬原則等著作權法相關意見1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3年12月18日發社字第1030089042號函。
二、各機關員工依旨揭要點或機關自定之獎勵自行研究作業要點所完成之研究成果其著作權歸屬問題,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
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故如機關與其員工就其職務上完成之研究成果,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著作財產權歸機關享有;如機關與其員工已有約定,則從其約定。故政府機關與公務員間著作權歸屬之約定,現行著作權法已有明定,可據以處理。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是否須再另行處理,則本局無意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予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亦即,著作權法並未禁止一稿多投,至出版單位如與投稿人間
另有不得一稿多投之約定,則應受契約約束。至於機關員工以「一稿多投」方式爭取自行研究案之獎勵,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尚與著作權法無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4-0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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