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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226

令函日期: 104-0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226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1條有關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二、至所詢上開規定要件中之「時事」範圍為何一節,涉及具體個案之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參考相關司法判決,有認為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亦有認係指「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存在之事實」(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因此,若就是否為「時事問題」發生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4-0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3-04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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