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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414

令函日期: 104-04-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414
令函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將「毀滅帝國」影片「改字幕」並「播映給參賽者看」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改作」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將該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路平台,另會涉及視聽著作、及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與錄音著作等之「公開傳輸」行為。

二、由於「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及「公開傳輸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參酌網路上針對「毀滅帝國」所為之改作作品,通常多係對當時社會上發生的爭議事件,利用電影片段予以改作,置於社交網路上流傳,藉以嘲諷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參考國外司法實務,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轉化性之利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須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提供參考。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4-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4
  • 瀏覽人次 :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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