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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508b

令函日期: 104-05-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508b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中之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因此,所詢於網路拍賣平台或網路販售平台陳列商品之行為,由於非屬實體物陳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下之公開陳列。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發布日期 : 104-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1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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