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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724

令函日期: 104-07-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724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公司表示已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作為重新拍攝影片的背景音樂,並將該影片製作成DVD,發送予各大醫院、學校等一事,若該DVD之內容本身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所稱之視聽著作,自其創作完成時起,獨立受本法所保護。
二、至於所詢DVD後續播送之相關著作財產權問題,分別敘述如下:
(一)公開上映部分,若貴公司有該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參本法第25條),則可於各大醫院診所、學校、政府機關等公開場合放映,且因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自不涉及音樂、錄音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故不另須取得授權。
(二)公開傳輸部分(播放於網路),因會涉及該影片視聽著作中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的行為(請參考本法第24條),須取得各該DVD上音樂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對於「公開傳輸權」之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4-07-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8-05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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