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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61820號

令函日期: 104-09-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618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附件之電腦繪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何種著作類型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8月26日(本局8月28日收文)南檢文慮104調偵880字第55149號函。
二、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下稱著作內容例示),將不同的表現形態而加以分類成10種例示著作,來函附件之電腦繪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究為何種著作類型,謹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又所稱「建築設計圖」,通常可分為「建築外觀圖」及「建築結構圖」。因此,所詢附件一以電腦繪圖製作之「建築外觀設計圖」,似屬「建築著作」。
(二)復依「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及同項第6款規定:「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有關室內設計之電腦繪圖,謹說明如下:
1、「室內設計圖」如係標示有尺寸、規格或結構之圖形,屬於本法第1項第6款所稱之「圖形著作」(請參考本局961022b及970303a之電子郵件之說明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41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58號)。至於如所呈現者係「室內設計之外觀圖」,即單純係以設計美感為特徵所表現之創作,則應屬「美術著作」。
2、綜上所述,所詢附件二以電腦繪製之「室內中式古典設計」如單純以設計美感為特徵所表現之創作,似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
三、以上僅為行政機關之意見,來函附件所示電腦繪圖究為何種著作類型,事涉具體個案認定,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4-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6
  • 瀏覽人次 :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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