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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19

令函日期: 105-02-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219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將錄影帶轉錄成DVD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復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之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在市場上購得者,始有適用(請參考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釋之說明,如附件)。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若貴館圖書室館藏之傳統錄影帶,因資料載體呈現老化及脆化現象,坊間已無適當讀取機器可以購買,且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購買相同內容之DVD,則貴館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將其轉錄成DVD,用於替換傳統錄影帶之館藏。惟所詢將重製物提供「外借」即超出保存之目的,無法主張第48條之合理使用。至於重製之數量,應依該條款之要件,亦即應限於「保存資料」之目的,以維持原有之館藏。
三、所詢問題三及問題四,館藏錄影帶之封面及受贈之錄影帶等,如屬受保護之著作,於貴館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要件時,亦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則無法主張。
四、所詢問題五,官方主辦與執行或民間執行之影片部分,如貴館為該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已取得授權重製者,自行重製利用並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義。惟如貴館收藏之影片,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他人或中央政府機關(如文化部或教育部等,與貴府非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於貴館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要件或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時,亦得依規定將館藏影片轉錄成DVD;反之,則仍須向他人或該等中央機關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建議貴館先行釐清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05-0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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