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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19

令函日期: 105-04-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419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從網路下載歌曲並供20多位員工一個月歡唱一次,因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20多位員工對於公司而言,仍為「特定多數人」而屬「公眾」的範圍,因此下載歌曲供員工點唱仍會涉及「重製」、「公開演出」的著作利用行為。又因所詢問題係每月一次的活動,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建議仍應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問題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因此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否需要向權利人賠償?如有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4-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5-05
  • 瀏覽人次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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