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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509b

令函日期: 105-05-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509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二,如您或任何人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檢舉並無獎金,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
二、所詢問題三,公司從網路下載歌曲並供員工一個月歡唱一次,如果公司負責人或員工明知未獲授權而仍進行「重製」或「公開演出」等行為,且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負責人或員工都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且負責人或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公司亦可能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而科以罰金。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05-05-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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