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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527b

令函日期: 105-05-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527b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下載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所詢於公開演講的場合或學校的課堂內使用網路上下載的圖片,並將圖片用於簡報中,可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如果您是為上述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這些圖片並註明出處,便能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明示其出處,但如果利用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圖片是否屬於著作?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等節,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加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5-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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