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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授智字第10520032190號

令函日期: 105-07-07
令函案號: 經授智字第105200321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將紙本書籍重製轉換為電子書供校內師生閱讀教學使用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7月5日州瀛圖資字第1050006722號函。
二、有關將紙本書籍、期刊之部分內容轉換為電子書,置於學校電子書平台,供校內師生閱讀教學使用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中語文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權利,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原則上皆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所為之重製與散布,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依來函所述,貴校係規劃將紙本書籍、期刊部分內容轉換成電子書並置於平台後,供教師授課及學生閱讀,此除涉及將他人的著作進行重製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與著作權法第46條僅限於重製規定尚有未符。
四、至於實際個案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所列舉之合理使用規定所涵蓋及是否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概括條款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仍須賴法院依個案事實之「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判斷是否有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五、鑑於我國目前並無類似司法案例供參,建議貴校電子書平台仍宜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後為之,以避免侵權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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