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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08c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08c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姓名表示權」是作者的著作人格權的一種,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也就是說筆名之使用,是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有權決定使用本名、或任何筆名。但筆名與姓名一樣,並無專用的權利,著作人在其著作上使用的筆名,如與他人的姓名或筆名相同,並不違法,著作人並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相同的筆名。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的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本名或眾所週知的別名,或者著作的發行日期和地點者(例如書籍版權頁的記載),就可以依照這些資訊「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及發行的地點等等,換句話說,會發生「推定為真正著作人」之效力,欲推翻這些推定的相對人(例如訴訟上的對造)即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資訊是虛偽的;因此,如您為書籍之著作權人,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可享受著作權法第13條「推定」的利益。

三、至於有關您詢問筆名可否申請註冊商標?說明如下:
(一)申請註冊的商標整體必須具有識別性,且無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事由,方得獲准註冊;例如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中已經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註冊商標等情形,皆不得註冊,合先敘明。
(二)所詢可否以筆名申請註冊商標一節,通常筆名係以文字所構成,其文字如果只要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且不是以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註冊,且無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之混淆誤認之虞等等不得註冊的情形,原則上可以准予註冊。但應注意的是,註冊後應作為商標加以使用,而非單純用來表示著作物相關的作者名稱。至於欲申請註冊的筆名是否具有識別性及有無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事由,涉及個案實際商標申請案件的審查,請自行至本局局網查詢前案已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的情況(www1.tipo.gov.tw 請點選「商標」->「商標資料檢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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