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809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09
令函要旨: 一、圖文資料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攝影或語文著作。貴公司欲利用他人的圖文資料製作商品介紹網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成為產品經銷商是否就有權使用該公司的商品圖文資料,則需視契約有無相關約定來處理。

二、至於所詢行為責任之問題,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就刑事責任部分,除員工(即行為人)本身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公司亦可能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科以罰金。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公司則可能須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前述民、刑事責任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30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