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812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12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也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書,都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其中的所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均包括在內。

二、所詢我國各種旗徵及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旗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事,如其形式係依法所制訂,例如中華民國國旗之形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制定,臺北市市徽係依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制訂,上述依法核定之圖案,即屬於公文之一種,則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將此類旗幟上傳網路平台,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46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