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822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22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任何人如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且應在其授權之地域、時間及利用方法加以利用,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先予說明。

二、您提及貴公司使用了合作廠商所提供的圖片於公司網站上,卻收到影像公司來函告知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其所有,請貴公司處理授權事宜,貴公司亦欲瞭解應如何查證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與是否確有侵權問題等,說明如下:
(一)因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無須登記即享有著作權,貴公司可要求影像公司提供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聲明書以證明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
(二)貴公司利用他人著作置於公司網頁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會因已將該等圖片下架而免除相關責任。惟我國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並未有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是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則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

三、另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是否不具侵權故意?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建議貴公司先向合作廠商釐清當初利用圖片時,是否已向影像公司取得合法授權(例如產品序號、註冊紀錄或購買紀錄等);若無,則對於雙方之爭議,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均是解決問題的途徑。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37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