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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26b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26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公開場所設置電視採用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只接收數位電視節目,直接供公眾觀賞」利用行為,本局已解釋在案,請參考本局局網解釋資料檢索專區之「電子郵件1010214b」(如附件)。簡言之,只要沒有再透過線纜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而只是單純打開電視機開關,僅屬單純開機之情形,無須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

二、至於所詢「於建築物頂樓架設天線,並透過共同天線系統將接收之數位訊號分接至各樓層電視」之利用行為,按著作權法第56條之1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若所詢行為符合前述規定,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非前述情形(例如轉播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之節目),則涉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601 著作權法第56條之1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24
  • 瀏覽人次 :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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