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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09

令函日期: 105-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909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到小學校長於迎新活動中使用精靈寶可夢道具是否合法部分,如果係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進行角色扮演,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二、如果依據精靈寶可夢造型自製服裝、道具,則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向代理商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著作利用行為經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後,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則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因此,校長於學校迎新活動中自製精靈寶可夢服裝、道具的行為,如非屬商業目的之利用,並依其利用情形經個案審酌,其利用的質與量屬輕微,且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不致有太大影響者,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具體個案情形,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綜合判斷。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可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有爭議時,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行政機關(本局)對具體個案並無認定侵權與否之空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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