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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13

令函日期: 105-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913
令函要旨: 一、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69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進音樂文化發展,增進著作的流通,避免音樂發行市場受到壟斷而有強制授權的規定,如果利用人有利用音樂著作錄製成銷售用錄音著作的需要,可依該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並給付相當之使用報酬。在主管機關准許強制授權的同時,必然會敘明利用的範圍,以免權利被不當擴張,而造成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益與調和社會公益的意旨相違背,先予以說明。
二、來函所關心的申請案,申請人曾於104年4月20日向本局申請,申請授權的利用範圍為「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創作後,錄製為銷售用錄音著作,該錄音著作重製物標題名稱即代號為『三民好歌-1』,錄音著作為通用MIDI檔,銷售後於可讀取記憶卡的裝置及平台上利用」,由於其錄製載體與一般市面CD不同,本局曾多次函請申請人針對其申請書的內容予以說明,申請人表示雖錄製於SD卡中,但於任何可播放SD卡的裝置皆可播放,包括卡拉OK伴唱機,考量SD卡可能與電腦伴唱機的利用相關,亦與傳統錄音CD市場不同,經本局邀請相關產業代表、學者專家會商、了解我國伴唱機授權市場現狀,說明如下:
(一)目前我國許多新歌或傳唱度很高的歌曲,皆專屬授權(通常為6個月)予特定公司重製在電腦伴唱機,若歌曲反映不錯,通常在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仍會繼續專屬授權,這種情況導致其他業者無法取得授權將這些歌曲灌錄到其他廠牌電腦伴唱機,使得授權市場逐漸走向獨占,對音樂流通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相關業者亦曾透過立法委員訴求修法。
(二)本局曾於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中,請申請人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人與會,會中曾嘗試雙方是否仍有協調之可能,惟著作財產權人表示若申請人將SD卡利用在任何與電腦伴唱機有關的設備,則因歌曲仍屬專屬授權期間內而無法授權,換言之,只要涉及伴唱機使用,申請人均無法透過市場協商。
(三)為慎重處理該申請案,本局亦召開兩次著審會,請申請人現場展示其所製作的成品,多數委員認為於SD卡上錄製音樂,符合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銷售用錄音著作」的要件,同時相關業者亦對本局積極表達本案相關訴求,在公開、公正、依法處理的原則下,本局對於雙方的意見皆充分考量,考量SD卡符合「銷售用錄音著作」的要件,且可錄製銷售,在可以播放SD卡的設備下利用,爰許可申請案,惟在許可的行政處分中亦特別說明「歌詞須以錄製方式為之,若以文字(即歌詞本)或於螢幕呈現,不在強制授權範圍內」,亦即以文字顯示之歌詞,不在本授權範圍內,此一授權範圍自與一般伴唱機使用,且螢幕上呈現歌詞之利用有別,並強調若申請人利用的範圍超過強制授權許可內容,將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自可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0-07
  • 瀏覽人次 :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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