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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26

令函日期: 105-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926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電郵詢問,為在婚宴會場中播放自行製作的影片,重製些許電影畫面作為自行製作影片的陪襯,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將電影畫面剪輯為自行製作影片的陪襯,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的之著作利用行為。但如果您是基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或您剪輯之影片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非常少量時,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二) 至於在婚宴會場播放自行製作影片部分,如果您在喜宴會場,藉由會場播放設備播放您所製作、剪輯之影片,且出席婚宴之人為您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則對您本人而言,不會構成「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的行為;但如出席婚宴之人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範圍者,仍會構成公開上映,而應取得授權。另如播放影片的行為如由飯店、婚顧公司規畫辦理,因出席之人對飯店、婚顧公司而言,均非家庭及正常社教範圍之多數人,飯店及婚顧公司承攬屬於營業行為,由其為之,則會構成公開上映,而需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屬於「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是否構成公開上映?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0-07
  • 瀏覽人次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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