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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08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08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瞭解,您欲演唱約一分鐘之「綠島小夜曲」錄製於畢業製作影片中並於畢業展覽中播放,則所利用之綠島小夜曲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經查,所詢之「綠島小夜曲」(詞、曲)係於1954年由周藍萍作曲、潘英傑作詞完成,並由金錢唱片公司發行(請參考維基百科之說明)。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之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第33條之規定),故所詢問題涉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如仍存續,應如何取得重製權之授權?等節,經本局洽詢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該會表示可分別向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電話:2717-0606)及奇歌傳播有限公司(電話:274-6655)釐清相關事實及洽談音樂著作之重製權授權事宜。
三、另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因視聽著作專有「公開上映」的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而影片中的音樂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故無須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
四、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您演唱該歌曲並據以錄製之畢業影片確係僅供特定人收藏或於畢業展覽之特定場合播放,則衡量該利用之性質,如可認對於上述音樂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較小,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則仍須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五、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上述著作是否已屆存續期間?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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