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329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29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若沒有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因此,所詢以手機或電腦方式直接截取他人網站照片(包含整個圖片、網站頁面與網址),並將該截圖放置於您的網拍網頁上,此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與該商品說明之語文著作,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依上述說明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您的網拍網頁上所利用之前述著作,如未取得該官網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使加註「如官網所示」等出處來源,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36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