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600024500號

令函日期: 106-05-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245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附件之「里拉琴」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4月10日宜檢定孝戊他1292字第106990117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三、本案內里拉琴(以下稱系爭商品),若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至於系爭商品之「造型」是否構成設計專利,則另涉及是否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問題。
四、另系爭商品之設計圖如符合說明二之要件,即可能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因而複製或抄襲他人設計圖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而「重製」及「改作」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等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惟依照系爭商品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以按圖施工方法製作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或「改作」,併此敘明。
五、本案系爭商品、系爭商品之設計圖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被告是否涉有侵權情事?均涉及事實之認定,仍請貴署本於職權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5-05
  • 瀏覽人次 : 3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