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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13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13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製作之貼圖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所詢若發生侵權爭議,應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一節,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您仍保留所失竊貼圖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例如:創作該貼圖之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等,即得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又依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0-855872-77c87-301.html)。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3
  • 瀏覽人次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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