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621c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21c
令函要旨: 一、經電洽,本案係香港公開大學向您所任職之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授權,請求將該署所發行之「社區發展季刊」第67期中之「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服務之策略與措施總表」授權該校用以編纂為教材,並且以紙本及電子方式發送該校教師及學生,致生該署應否授權?由誰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疑義。
二、所詢「社區發展季刊」因屬期刊雜誌,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之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故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出版之期刊與投稿人間若無特別約定,則該署僅有刊載該篇文章(語文著作)一次之權利,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投稿人所享有,期刊上刊載之照片(攝影著作)亦同,合先敘明。
三、是以,本案建請先予釐清前述「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服務之策略與措施總表」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若該表之著作財產權非屬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所有,該署自無權授權香港公開大學利用該著作;反之,若該表之著作財產權確屬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所有,則該署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行決定是否授權及授權範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2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