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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14b

令函日期: 106-08-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14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則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通常指CD、專輯)。來信所詢辦理演唱會,現場演唱及演奏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若演唱會另播放錄音著作(如唱片原聲或純音版(instrumental)等),則涉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亦須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始得合法利用,合先說明。
二、至於查詢歌曲一事,除可直接洽詢MÜST及TMCS外,若非屬前揭集管團體所管理音樂著作,則建議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詢;至於錄音著作則可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若屬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集管團體方可授權您利用,有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另有關外國歌曲音樂著作部分,由於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其與其他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集管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故您可洽MÜST取得外國歌曲之授權;又據瞭解ARCO之會員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由該會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故錄音著作之部分建議您可洽詢ARCO。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6-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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