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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29

令函日期: 106-08-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29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販售補習班講義原件,是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條規定一節,由於您的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散布」之利用行為,而著作權法第19條係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之相關規定,因此兩者較無關聯;又著作權法並無第19條之1之規定,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只要您欲在網路上販售之「補習班講義」係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900 著作權法第19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6-08-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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