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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023

令函日期: 106-10-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23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徵文比賽之標語如僅屬單句或短句用詞之創作,恐與上述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要件不符,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合先敘明。
二、又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因此作品只要符合上述著作要件,於創作完成時即可受著作權保護,與是否入圍創作比賽無關,特予澄清。惟如該創作文字屬前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時,則他人利用該文字,因不涉及著作的利用,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於主辦單位之評審機制妥適與否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尚祈見諒。
三、因著作權屬私權,有關所詢作品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6-10-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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