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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11

令函日期: 106-12-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11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經查兒歌「火車快飛」之詞曲作者為沈秉廉先生(請至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查詢,另參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網頁說明),另經網路查詢沈秉廉先生於1957年10月8日過世(請參網頁說明),因此,沈秉廉先生之著作已屬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另有關本局臉書2016年4月2日之【火車快火車快飛~~~兒歌有著作權保護嗎?】一則貼文,僅係舉例說明大家耳熟能詳之兒歌例如【火車快飛】、【泥娃娃】…等,「有些」兒歌之著作權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如果要利用,要先確定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並非指【火車快飛】這首兒歌之著作權仍存在,造成您的誤解,尚祈見諒,該貼文會再調整。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6-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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