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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222c

令函日期: 106-12-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222c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放音樂、影片片段(約20秒),讓使用者以選擇題之方式選擇正確的歌名或影片名稱,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依據著作權法30、33、42條之規定,音樂著作(曲、詞)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若為視聽(影片)、錄音著作(歌手所演唱之版本即CD),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此時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屬前述情形者,可自行利用。
(二) 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將會涉及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即影片)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該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有關利用音樂之授權管道與流程,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 認識音樂授權流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發布日期 : 106-1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1-03
  • 瀏覽人次 : 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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